依據剛剛獲得上海市政府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上海市政府將鼓勵專業(yè)代理經租機構接受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出租居住房屋,并代為辦理登記備案。
關于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問題,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著重強調: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要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對于經紀機構未按規(guī)定代為辦理登記備案的,將由區(qū)、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將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將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指出,《辦法》中對登記備案的辦理規(guī)范,使得上海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能夠更好地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有利于維護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承租權”和“買賣不破租賃”等權利的實現,也有利于對流動人口的管理。